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3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2-12-20   来源: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达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办结了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包括商标侵权案、假冒专利案、侵犯专用标志案、专利侵权纠纷调处案等。现发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大竹县某烟酒经营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8月19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贵州茅台酒4瓶。经鉴定,扣押的4瓶贵州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贵州茅台酒4瓶,处罚款12000元。

大竹县某茶叶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月18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国窖1573、五粮液各1瓶。经鉴定,扣押的国窖1573、五粮液各1瓶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国窖1573、五粮液各1瓶,处罚款5000元。

通川区某机电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1月12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艺”充电式扳手23台、“大艺”机头1台。经鉴定,扣押的“大艺”充电式扳手23台、“大艺”机头1台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大艺”充电式扳手23台、“大艺”机头1台,并处罚款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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