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达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1-03-15   来源: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2020年达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装修、网购等方面内容。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商家还应召回此款电动牙刷。

案例九
       购车强收续保押金  消协介入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2020年4月9日,消费者李某到大竹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她于2017年5月在大竹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179800元的Jeep指南者SUV。由于当时选择的是银行按揭贷款,在销售人员的要求下,该车行为其办理了保险,并缴纳1000元续保押金。称今后三年须在该车行购买保险,否者续保押金不予退还。第二年,李某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车行以银行规定为由,为减少银行放贷风险,客户必须购买车辆盗抢险等险种。经比较在该车行购买保险比自己直接在保险公司购买明显要贵,李某决定不再继续在该车行买保险。

今年4月,李某的银行按揭款即将还清,便要求该车行退还1000元续保押金,但车行却不同意退款。李某多次与该车行工作人员交涉无果,便投诉到大竹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全额退还1000元续保押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上述规定,对该车行进行了宣传教育,要求退还消费者1000元续保押金,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经调解,该车行同意全额退还李某的1000元续保押金。

【案例评析】该车行强制搭售保险收取续保押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和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十
      物品丢失索赔难  消委助力来维权

【案情简介】2020年6月29日,向先生与妻子陪同小孩在宣汉县南坝某超市内游乐区玩耍,该游乐区进入需脱鞋,游乐区门口提供了公用鞋柜,于是向先生便将鞋子存放在公用鞋柜,可是等到离开时却发现两双鞋子丢失,现场找到商家协商解决,但商家认为柜子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存放鞋子,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消费者向先生投诉到宣汉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南坝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南坝分会工作人员来到该游乐区现场调查发现:1、该游乐区为有偿消费,游乐区有商家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2、进入游乐区需脱鞋,并将鞋子存放于游乐区门口公用鞋柜,鞋柜未有防盗措施;3、游乐区外围栏贴有一“请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的提示牌。

消费者将物品存放在超市储鞋柜内,储物柜并无防盗措施,鞋子被盗,超市因未尽到财物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贵重物品的遗失是由于失主自己的原因丢失的,甚或在超市外遗失的,超市并无过错,承担责任是没有理由没有法理的。该游乐区为有偿服务,满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主体条件。游乐区门口也设有鞋柜,消费者自然默认该鞋柜为鞋子存放处,所以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方应承担责任。

经组织调解,超市方赔偿消费者两双鞋子费用,共计33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工作人员现场责令超市方撤除游乐区外围栏上的提示牌。

【案例分析】此案中,消费者鞋子遗失,双方就责任划分产生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超市方在游乐区外围栏已贴有“请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超市方认为已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兔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超市方张贴的“请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属无效条款,且提示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市方应承担责任。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及电话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请联系邮箱2631008977@qq.com,电话18282913868。

上一篇: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网络直播”的消费提示
下一篇:达州市金融工作局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