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四例”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1-04-21   来源:达州市市场监管局     

      近几年来,达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查办了一批大要典型案件,有力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发布达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经营者以反面案例为戒,诚信守法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意识,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案例一、开江县某家纺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到开江县某家纺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主体涉嫌制售假冒“水星家纺”等品牌商品,涉案金额13万余元。当事人自称上述产品系其从江苏南通某家纺代加工厂购进,但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正规合法来源的相关票据。从其账本记录反映,当事人将上述侵权商品购进后不仅通过线下销往附近各乡镇家纺经营店、外省家纺专卖店,同时在线上利用各类微信群主动联系潜在顾客推销侵权商品,通过微信转账、物流发货的方式将部分侵权商品销往重庆、江西等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大竹县某建材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大竹县某建材批发部现场检查,查获一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东鹏聚合”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从2020年5月至8月购进上述商品,没有和供货方签订购买合同,索取购进票据,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方有效信息,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上述商品金额合计5337元,未销售商品金额合计2162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通川区某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19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对通川区某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地的宣传说明单,标注有发明专利号:201510446682.3和发明专利号:200510101464.2等内容。经查证,发明专利号:201510446682.3正在实质审查的生效阶段,并未授权使用;专利号:200510101464.2在2016年01月06日已经终止专利权。另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对外宣传所售商品为“中央净水机,净化水可直饮,采用泉来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内压式抑菌干膜,食品级材质,过滤精度高达0.01微米……矿泉直饮机,安全的矿物质、可直饮,长效涡流纳虑膜虑芯,选用美国原装进口陶式纳虑膜,有效过滤水中有害物质……”和“2014年度中国净水器十大品牌,排名榜首”,当事人不能提供广告内容中宣传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冒用发明专利号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0000元。

案例四、宣汉县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大米案

2021年1月8日,执法人员在宣汉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大米包装袋印有“宣汉桃花、贡米、桃花贡米产自宣汉县刘家沟村核心产区稻谷,净含量25kg,地方特产,原产地种植,某有限公司”字样。经查明该公司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宣汉桃花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宣汉县种子站的使用许可情况下,为增加大米销量,委托达州市西外李某印制含上述字样包装袋220条,并将上述包装袋包装的大米分别销售给达州、宣汉超市,销售金额总计2100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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