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安排部署,达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扎实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主体,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发布达州市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达州某食品公司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近期,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贸市场摊点抽检,发现该市场销售的豆芽含6-苄基腺嘌呤。经溯源来自达州某食品公司,随即组织抽取该公司生产的绿豆芽、黄豆芽等样品14个,经检验绿豆芽半成品、绿豆芽等5个样品均含有6-苄基腺嘌呤,其检验结果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为生产豆芽时达到壮苗和缩短生产时间的目的,购买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成份的化学产品,由员工李某先后3次向浸泡黄豆和绿豆的桶中添加,共生产绿豆芽3700kg、浸泡黄豆147kg、浸泡绿豆135kg,货值金额7990元,获利59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20元、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唐某等4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猪肉)案
2021年5月13日,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场镇进行巡查时,发现唐某等4人正在乡镇街道的58号和102号门市对外销售未经检疫生鲜猪肉。
唐某等4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其没收未检疫的猪肉71.84kg、没收违法所得1354.80元、处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某白酒销售部经营不合格散装白酒案
2021年3月5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宣汉县某白酒销售部加工待销售的25kg散装白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批次白酒酒精度、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二酯计)项目不符合标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9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提高知名度,支付1700元从淘宝平台“中国企业信用评级中心”店铺购买“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AA级信用企业”“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奖匾,并将上述奖匾悬挂在其经营场所内,用于公司宣传,误导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取交易机会。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某鱼庄经营非法渔获物案
2021年7月2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野生黄骨头(鱼)、野生斑鱼。后经查明,该鱼庄经营者在前河流域垂钓野生黄骨头5斤、斑鱼7.5斤,并从鱼贩处以120元/斤的价格收购野生黄骨头(鱼)1斤,以50元/斤的价格收购野生斑鱼4.5斤,用于餐饮加工销售。上述渔获物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因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021年7月29日,该批涉案渔获物已放生前河流域。
当事人经营野生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竹某母婴生活馆销售质量不合格童鞋案
2021年1月3日,大竹某母婴生活馆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0双童鞋,于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在其展示区标价199元/双销售。2021年3月4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童鞋抽样检测,童鞋重金属总量和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该母婴生活馆未尽到法定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980元的行政处罚。
万源市普众酒行以药酒治疗疾病欺诈中老年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27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万源市普众酒行在萼山剧场组织老年人集会,宣传其所销售的产品可治疾病”。经查,普众酒行从贵州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30元/瓶价格购进赵氏普众酒254瓶,当事人以免费健康讲座、发放鸡蛋、挂面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参加集会,然后虚构其产品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并以280元/瓶价格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