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至27日,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各餐饮门市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达川区骑龙大道62号餐饮门市、达川区健身路197号餐饮门市均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达川区三里坪街道福达街262号餐饮门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直接敞排油烟,已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3家餐饮门市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以上餐饮门市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查处。
同时,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达到处罚一家警示一片的目的,大队召开案件审理专题会,仔细梳理证据、认真分析案情,充分结合当前重污染天气预警严峻形势。会议决定,对以上3家餐饮门市各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并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后方可经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温馨提示
餐饮经营户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做到餐饮油烟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请大家户外出行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自觉节能减排,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共同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审 核:李芳源
供 稿:张 鑫
编 辑: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