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住房一套,渠县法院经评估、拍卖该房产执行到位20余万元。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名下除他人挂靠的几辆运营车辆,无银行资金及不动产、动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系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负债较多,营收能力很小。杨某承诺服刑期满后外出务工,逐步挣钱履行义务,某运输公司承诺逐年从挂靠费收入中支付部分案款,但均无法立即执行到位。
执行法官向申请人释明了案件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表示理解,但同时陈述自己丈夫车祸去世后家庭收入极低,执行到位的20多万元基本用于偿还旧债,目前母亲年老多病,两个子女分别在读大学、中学,家庭非常困难。执行法院遂引导其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以缓解当前困难。朱某提出申请后,渠县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审查决定给予朱某家庭司法救助1.5万元。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法院裁定同时明确杨某及某运输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拿不到钱”“反正案子交到法院了,你们就要负责帮我弄到钱”——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部分当事人片面认为生效判决成了“法律白条”,从而质疑法院“不作为”。实际上,法院有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同时,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申请人主动维权、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渠县法院 张渊 陈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