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渠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传唤熊某某,其拒不报告执行前一年来的个人财产变化情况,也未作出可行的还款承诺并提供担保,渠县法院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依法对熊某某司法拘留15日。
熊某某一直辩称,借款是自己收的已用于工地开支,自己也是帮第三人管理工地,第三人承诺还款但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自己的垫支款、借款总共100多万将向第三人主张,自己没有钱归还。申请人扎西某某也认可,项目负责人是第三人,借款开支在项目上,第三人也口头承诺钱由他归还。但目前并无生效判决确认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执行调查也无法查实熊某某在项目上或第三人处有应收债权可供执行。
因熊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告知其另行诉讼等救济渠道,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扎西某某释明执行过程、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情况,告知渠县法院将依法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渠县法院将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民事强制措施是有边界的,强制执行作为民事权利的事后救济时,并不当然适用刑事侦查、逮捕、追责等当事人认为“效果很好”的措施。当事人需要按照民事法律精神,增强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活动的风险自己防范的意识,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交易对象不熟悉的多方调查了解,主动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查信用情况;合同交易中主动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要特别警惕网络交易、高利借贷等高额回报背后的陷阱,有效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渠县法院 张渊 陈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