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后为被告人释法答疑时,得知被告人王某在今年“7·11”特大洪灾中损失惨重,无力支付罚金,便及时向其释明免除罚金的相关规定,解其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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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
撰文:渠县法院 刑庭 朱亮/综合办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