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偶有耄耋老人诉至法院,盼望依据法律途径解决其难题。近日,渠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
一、基本案情
据了解,陈某现年83岁,与丈夫熊某(2001年10月因病去世)共生育两儿四女,夫妻二人一直跟随其子熊某秋生活,由其照顾。陈某年老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2021年6月,陈某在家不慎跌倒受伤,在渠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全由熊某秋和孙子熊某每天送餐和垫付医疗费,其余被告对陈某住院的事不闻不问不管。陈某据此诉至法院,希望子女能履行赡养义务。
二、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后,根据本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为标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六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陈某的生活费400元,分摊经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护理陈某两个月,除护理的期间外,每人每月与陈某通电话不得少于一次,每人每年探视陈某不得少于二次。
三、法官说理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陈某已满80岁高龄,缺乏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且在受伤后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其六个子女均负有赡养义务,应照顾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见,赡养不仅包括物质赡养,还包括精神赡养,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更加注重子女精神层面的赡养,子女若能在精神上给予老人全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常回家看看,老人的晚年生活必然是幸福、愉快的。(石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