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保证合同纠纷被渠县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结事了,事半功倍,凸显了诉前调解的显著优势。
基本案情:苏某与魏某签订了《木工班组主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苏某支付魏某10万元质量保证金。魏某向苏某出具了收条。后苏某与魏某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解除《木工班组主劳务施工合同》,履约质量保证金十万元转为借款,并于本栋楼施工至二十楼退还伍万元,本栋楼全部封顶退还余下伍万元。”2020年6月10日,魏某退还苏某50000元,剩余50000元至今未支付,故苏某遂将魏某诉至法院。
法官受理本案后,认真查看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若按照传统的办案模式,通过立案、审理等过程等方法来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要花费巨大精力,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便想到了诉前调解。承办法官积极与魏某沟通交流,阐述法律关系,讲清法律后果,告知其不能因他人没有给钱为理由对苏某进行抗辩,双方各是一个法律关系,魏某也有权利向他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魏某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偿还苏某50000元,苏某也主动撤诉。至此,案结事了,当事人一致称赞。
“让纠纷止于“诉调”,把矛盾降到最低。”承办法官如是说。渠县法院(王志江、袁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