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不成立。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最近渠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方某、万某已年近耄耋之年,早年间家庭和睦,原告与三名子女签订了家庭协议书,三名子女都有很好地履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方某、万某与三名子女观点越来越不一致。加上近一年来万某生病较多,长期住院和吃药,共花去医疗费28172元,原告要求三名子女承担此医疗费并承担赡养义务;而三名子女认为方某有拆迁安置补偿款加上退休工资,加上按照家庭协议约定支付的赡养费,足以生活,故不同意增加赡养费。因此,方某、万某将三名子女告上法庭。
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方某、万某起诉要求三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方某、万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方某、万某的长子和次子有收入来源,女儿方某渠系渠县天星社区农民,征地拆迁后有一千余元的社保金,考虑各方实际情况,最终判决三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方某、万某赡养费500元、200元。
当事人对判决表示满意,没有上诉。此案件得到解决,彰显着法院秉持着为民众依法解决问题的理念,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调整了家庭关系,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做到了民生与法律相结合,为民众做实事,做好事!(王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