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情侣分手后因小孩抚养权起争执的案件。
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次年11月生育一女周某欣,二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周某常年从事货车运输,相互间缺乏交流、沟通,致使二人感情不断恶化。2020年12月二人便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一直就子女抚养事宜争执不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利用电话、微信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的想法。经过不断地沟通,待双方情绪冷静后,组织双方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语重心长地说道:“血浓于水,父母因争夺抚养权闹得不可开交,会给孩子造成很大的影响。不管由谁抚养孩子,另一方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和解,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其会经常探望孩子。
法官提醒: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居关系男女分手后,对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渠县人民法院 杨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