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之规定,原告将从银行贷款的30万元转贷给被告,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属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出借人需为其不当行为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 张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属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出借人需为其不当行为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