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雍某借款30万元,雍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以房屋做抵押贷款30万元出借杨某,并与杨某约定了借款利息。现经催收杨某未还款及利息,故雍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还款付息。
经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之规定,原告将从银行贷款的30万元转贷给被告,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后该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属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出借人需因其不当行为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