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法院:子女抚养起争执,耐心调解促和谐
2021-05-24   来源:渠县法院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情侣分手后因小孩抚养权起争执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次年11月生育一女周某欣,二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周某常年从事货车运输,相互间缺乏交流、沟通,致使二人感情不断恶化,2020年12月二人便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一直就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利用电话、微信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的想法。经过不断地沟通,待双方情绪冷静后,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这样说道:“虽然选择分开,但孩子永远是其血脉的延续,双方若不克制自己的情绪,争抢孩子,必然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对孩子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不管由谁抚养孩子,另一方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和解,考虑孩子一直是原告在照顾以及被告的工作性质,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并表示其会经常探望孩子,原告也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居关系男女分手后,对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杨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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