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系聋哑人,被告系视力残疾人,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1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女。婚姻初期关系较好,后因2014年被告突然双目失明。原告曾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夫妻双方均系残疾人,应共同渡过困难时期、互相扶持,但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确实无法交流,自己系聋哑人,被告又是视力残疾,双方基本无任何交流,确实无法生活在一起,再次起诉到法院。
渠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向分管领导汇报案件的实际情况后,引起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到被告家实地走访,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全家只依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无能力聘请律师,为保障其诉讼权利,便向司法局发去函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一名法律工作者。鉴于原告系聋哑人,遂联系渠县特殊学校,聘请了一名哑语老师,保证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渠县法院院领导、司法局、当地政府的多方协作,以及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唐某支付婚生女抚养费4万元,并当场履行。
该案结案后,承办法官并未“一结了之”,事后多次上门回访和慰问,为被告肖某购买生活物资,为其婚生女四处捐赠衣物。考虑到被告肖某视力残疾,再加之其女儿年龄尚小,承办法官联系当地村委,对其实施专人帮扶,对居住周围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打扫。
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法律本身是没有温度的,但当它与具体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时,在办案人手中便有了温度,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是一种司法艺术,更是一种司法良知,一种社会责任。(赵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