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据了解,2015年原告黄某的丈夫邓某在被告蒋某的工地上做木工,截止2017年左右被告蒋某共计下欠邓某工资45000元。2019年5月邓某离世,其妻蒋某于2020年5月10日向原告黄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蒋某下欠黄某(邓某家属)原做工工资肆万伍仟元整,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自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此案经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的丈夫邓某在被告蒋某的工地做木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蒋某下欠邓良民工资45000元,后因邓某亡故原告作为继承人承接债权,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依据,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欠条载明的期限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黄某要求被告蒋某给付下欠工资款45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