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毛某圳与被告毛某系父子关系。2020年5月原告母亲陈某华与被告毛某因感情不和在渠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毛某圳由原告母亲抚养,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然而被告毛某在支付5个月的抚养费后,就一直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原告母亲经济条件有限,仅靠母亲一人无法承担原告的生活开支及读书费用。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毛某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了解案情得知,毛某认为陈某华不让自己探望孩子,剥夺了其探视孩子的权利,且自己经济能力有限,遂拒付孩子的抚养费。在找到该案的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保护未成年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子亲情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明法析理,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使毛某认识到其感情用事不履行抚养费义务,让儿子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不理智的行为;同时,也使原告母亲陈某华意识到只为自己考虑不顾他人感受,没有认识到父爱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毛某每月向原告毛某圳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毛某圳年满十八周岁,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渠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体现,也是坚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与执法办案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庞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