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渠县某电器公司欠付的货款1.8万余元,渠县法院立案后经执行法官主持和解履行完毕,双方企业握手言和,收到良好效果。
2020年8月,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渠县某电器公司退还产品预付款2.8万余元,后经渠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渠县某电器公司应在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该笔款项,调解书生效后,渠县某电器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余下1.8万余元未付,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
因本案的执行标的金额较小,同时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公司法人联系,得知被执行人渠县某电器公司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的意向,但由于资金周转一时紧张,部分欠款未能按时偿还的实际情况后,大力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实现执行和解,在法理情并重的劝说下,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渠县某电器公司表示理解,同意不再主张利息及迟延履行金,2021年3月26日渠县某电器公司将下余欠款1.8万余元转账支付给了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近年来,渠县法院执行局积极践行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执法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近三年执行完毕涉民营企业案件约200余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蒋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