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法院:同居数十年析产起纷争 法院耐心调解力促和谐
2021-04-23   来源:渠县法院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原告邓某和被告李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因二人相识时不满15周岁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所以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几十年的同居生活中,二人因性格差异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经子女亲戚多次劝解后仍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起纠纷。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查,认真研究案情,了解双方的真实情况和想法,利用群众能够接受的语言、方式在谈话中将有关同居析产的法律知识讲解给了原被告双方。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得以平和处理。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概念,民法典只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是不是共同财产,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双方的工资、奖金;2、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双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双方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共同共有,比如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那么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所以法官建议有稳定感情基础的情侣可以在同居期间提前对财产分配做出一些约定。(黄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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