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在哪?
2021-04-22   来源:渠县法院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迁移和流动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当今人际交往已打破原有地理区间的屏障,伴随着矛盾纠纷的频发和激增。居住地的永久性变更,成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不面临的挑战,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纠纷应由何法院审理成为一大难题。

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的杨某某就面临着如此困惑,杨某某称:其与四川省的王某某因在外务工相识,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王某某多次向杨某某借款,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履行了支付借款本金的出借义务,累计向王某某转账15700元。后多次催收无果,王某某一直未清偿借款,杨某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杨某某自行通过对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中地址表示编码进行甄别,判断王某某为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进而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向公民身份信息网协助查询,被告王某某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经向公安机关核实,王某某已于2015年将户口迁至南充市高坪区。据此,因原、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渠县,渠县法院审查认为没有管辖权,并向杨某某释明,现杨某某已申请撤回在渠县法院提起的诉讼,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以货币形式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王兰 马豪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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