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范某某搭乘其丈夫杨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径渠县清溪场镇某路段,与相向王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会车,在会车过程中摩托车侧翻,范某某摔下摩托车受伤,王某某认为摩托车是因为路滑导致侧翻故在将伤者扶起便驾驶车驶离现场。范某某随即向交警报案,因事故发生在雨夜乡间小道,无监控摄像头,王某某货车也无车载记录仪,交警未能查明事故成因,故未对责任进行划分。事故当日范某某即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软组织损伤,用去医疗费用8805.2元。而其丈夫杨某某在2019年6月29日至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腰椎退变明显,骨质增生等,用去医疗费543元。
双方对事故的责任究竟在谁及如何处理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范某某及其丈夫杨某某在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承办法官为查清事实,到事故发生地进行了勘验,综合判断了两车会车难度、可能存在的避让情况,同时依法调取了事故发生当日的交警大队勘验调查结果(摩托车左翻,事故现场路面不平,普通货车左前轮、左后轮无明显擦挂痕迹,摩托车左侧货架及脚踏板无明显擦碰受损痕迹)。结合二原告提供的就诊记录,综合认定范某某搭乘其丈夫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相向王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会车时,由于乡村道路狭窄,杨某某为避让货车,加之当天系阴雨天,地面较滑,造成摩托车侧翻。范某某的损害后果与双方会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相关法律规定,对过错难以认定的,双方均为机动车的,机动车各方平均承担责任,王某某及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范某某损失。但杨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并未发现有受伤情况,首次就医时间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且诊疗结果均是针对杨某某自身疾病,其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案件得以圆满审理终结。(黄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