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便一直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育有一子。原、被告双方同居前,缺乏足够了解。同居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为了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越来越大,以致感情破裂。原告王某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廖某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及时利用电话、微信多次联系当事人,了解双方的想法。经过多次沟通、劝解,双方当事人情绪冷静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告知双方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并耐心讲解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办法官告诉原、被告,虽然选择分开,但孩子与父母之间永远有一道踩不断的“铁板桥”,双方若不克制自己的情绪,争抢孩子,必然会给孩子留下心灵阴影。不管是谁抚养孩子,另一方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和解,考虑到孩子在同居期间一直和原告生活,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廖某某自愿支付抚养费。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主动提前履行了部分抚养费6000元。
承办法官说,在调解过程中,要不懈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借力枫桥经验,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做到小事不扩大,大事不激化,力争给每个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和交待。争取当事人信任,始终追求案结事了人和,这样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