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何某经朋友了解到投资“BCV”,可以根据投资成本每天登录app账户从中提取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待将自己投资的成本提取完后便可获取相应的纯利润。面对这种动动手指就能赚钱的好事,何某怦然心动,便在朋友的介绍下前往邹某所在的某公司开设了“BCV”生态账户,并投入了人民币20000余元。账户开设初期,何某每天坚持不懈地从账户中提取100元,以期早日收回成本后赚取纯利润。然而,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何某从最初每天能账户中提取100元,渐渐变成了每天只能提取几元。眼看着钱越提越少,何某心急如焚找到邹某要求退还账户中余下未能提出的14519元。邹某鉴于朋友关系,与何某签订了“BCV”生态账户转让协议,约定何某将“BCV”生态账户转让给邹某,其中剩余价值人民币14519元,邹某定于2019年12月8日支付4519元,余下10000元在其后的两个月内付清;同时,何某需要无条件向邹某提供生态验证码。然而,何某与邹某签订转让协议后不久,登录“BCV”生态账户的app软件被强行关闭,邹某亦无法登录账户提取款项,便不同意向何某支付余下的5000元,故何某诉至法院要求邹某付款。邹某在得知何某将其告上法庭后,表示何某并未实际将“BCV”生态账户转让给自己,要求何某返还已支付的9519元人民币。
面对此类新型案件,承办法官在多方了解“BCV”的性质、交易模式后,认为本案所涉的“BCV”交易行为违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规定,虽然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系个人自由,但一旦产生纠纷诉诸法院,从法律上来说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何某与邹某签订的“BCV”生态账户转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承办法官向何某、邹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告知其“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要谨慎”,在面对“高收益”的投资时应当做好市场调查、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力,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最终,何某表示庆幸自己花点小钱买了经验教训,以后再不会在类似的事情上栽跟头了,并撤回了起诉;邹某表示何某出于对自己的信任进行投资,导致产生了损失自己也过意不去,既然何某已撤回起诉,那自己也不再要求何某返还款项了。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规定,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提醒投资者,比特币、代币、BCV等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一旦产生纠纷我国法律也不予保护。(杨惠 钟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