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清溪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父母为何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女告上法庭?
原告夫妇生育了三个女儿,所谓养儿防老,在父母年迈时,却因一场误会导致血亲之间反目成仇。原告夫妇生育了三个女儿,担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自己年迈时无人照管,于是让大女儿招婿入赘,老两口也共同出钱为大女儿在街上购买了住房,但是谁料因为误会导致父女间矛盾激化,大女儿居然将门锁换掉,不得已老两口只能回到破烂的老屋居住和生活。现在老两口对大女儿产生了怨恨,甚至见面就破口大骂。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如果对簿公堂只会让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进一步恶化,不利于赡养问题的解决,即便是一纸判决,可能并不能得以实现,心中的疙瘩始终没有消除,因此杨法官决定与当地村委一同前去组织调解,从内心深处感化双方当事人,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最终,在杨法官和村委干部的劝解下,三个子女均表示愿意赡养父母,每年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父母的医疗费由三个子女平均分摊,原告夫妇与三个子女间的关系也重归于好,大女儿还主动提出让父母同自己一起居住,另外两个子女也决定定期回家看望父母,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用,空巢老人或许更希望的是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
法官寄语:俗话说,养儿防老,而事实上并不是只有儿子对父母才有赡养义务。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赵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