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某(男)与被告杨某(女)系情侣关系,在交往期间李某多次向杨某转账,并为杨某购买化妆品、衣服等。但在分手后,李某却让杨某偿还转账和购买衣物的开支共计十多万元,认为自己的转账行为只是碍于面子在杨某资金紧张时借款给她,并不是赠与。杨某却辩称是李某自愿赠与给自己的,是在特殊节日以转账的方式表达爱意,并不是借款关系。
鉴于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无法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对原告李某的主张并未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借贷关系的形成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例如出具借条等;二是借贷行为,即实际交付借款。但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均系1314元、520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这些金额具有表达爱意的含义,结合转账备注、时间以及聊天内容来看,并无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赠与。因此,在恋爱期间有大量的金钱往来,如果不是赠与,最好不要以特殊金额转账的方式,同时记得写借条。(赵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