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清溪法庭受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原告严某1与被告严某2系邻居关系,原告想在自己门前留上一条公路,但门前的土地是被告承包,后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原告使用被告的土地支付给被告6600元。但谁料在原告修路时被告却再三阻拦,无可奈何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所收的6600元或不再阻拦原告修路。
承办法官杨法官了解案情之后,考虑到系邻里间的矛盾,低头不见抬头见,不宜对簿公堂。杨法官三次进村调解,但被告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不高,对我们的工作充满了抵触情绪。鉴于此,杨法官同当地村委干部、司法所领导等一同再次在清晨七点进村,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邻里间归于和平。
审判人员深入基层参与调解工作,不仅仅有利于案结事了,也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作用,与基层干部协作互动,为建立乡村“无讼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提供了法律保障,从源头上减少了纠纷。(赵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