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土溪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判决母亲赵某可于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六下午5时从母亲王某处接走婚生女王小某,在当周周日晚8时前将王小某送回至王某处,王某对赵某的上述探望应当予以协助。
赵某(男)与王某(女)因家庭矛盾于2019年7月被到民政局自愿离婚,当时不满两岁的婚生女王小某双方协商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离婚后,王某及其父母阻拦赵某探望女儿,赵某主张每月至少有四次探望女儿的次数,在王小某生日的时候也要求探望,双方因探望女儿的方式发生纠纷,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采取何种方式行使探望权,结合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应当从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和保障亲权实现的角度出发,根据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等,在不影响孩子生活规律的同时保障父或母探望权的实现。法院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均在周末,且次数为每月两次,王小某每年生日的时候也可以进行探望。站在母亲的角度,其对女儿的亲情和母爱并不能用时间予以衡量,但能与女儿相处亦是亲情联络和血脉相承,站在女儿的角度而言,母爱是其成长中不可缺少的关怀,人生路上同样需要母亲的陪伴。探望方式仅是实现探望目的的手段,在履行过程中,应该互相尊重,积极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环境,使孩子能健康和快乐的成长,这也是双方作为父母的初衷。希望赵某、王某能够在探望过程中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女儿对母爱和母爱的期盼,正确处理探望事宜,避免在离婚之后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新的伤害,让女儿充分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以便孩子健康成长。(钟长江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