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色内容
第37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37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上一篇:达州市“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下一篇:2021年“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宣传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