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7年4月27日在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1月12日生育一子龙某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在达州市按揭购买了房屋一套。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和好。
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原来矛盾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和小孩抚养权的争夺。庭审过程中了解到二人在达州市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大部分是被告父母出资,双方对其财产分割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同时,原告还担心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与他父母会拒绝原告对小孩的探望,遂要求小孩由原告抚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情绪激动。为避免矛盾激化,曾法官遂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先与原告进行沟通,表示理解其想法并从法理角度开导:“一方面,被告父母出资了大部分财产,原告应考虑被告父母心酸与艰辛,原告当即表示认可,自己愿意作出让步。承办法官又表示双方离婚,小孩仍然是原、被告双方的子女,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原告不放心,可以在调解协议中写明原告所享有的探望权。”在对原告进行劝解后,又对被告表示:“原告作为小孩的母亲,依法享有探望权,你负有协助原告的义务,若小孩由你抚养,你与父母他们必须保证原告对小孩的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拦,否则是违法的。”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悉心调解,最终,原、被告均打消了内心的顾虑,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房屋归被告使用享用,被告给付原告8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婚生子龙某小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至此,该案离婚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解决。(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