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渠县一熊姓男子(熊某明),将其亲属熊某、廖某清诉讼至法院,称:原告熊某明与熊某是同一祖父,被告廖某清是被告熊某母亲,三人均为同族亲属。2003年被告家庭修建房屋时,占用了原告熊某明分家所得堂屋宅基地面积30余平方米,被告廖某清承诺用其地坝面积归还原告。时至2020年8月被告熊在某扩建房屋过程中,占用了约定归还原告的地坝。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以农村宅基地改革推动乡村振兴,切实发挥土地要素功能,在“三权分置”的改革过程中,明晰的产权是要素流动的基础。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所以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不能直接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审查认为,案件系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原、被告为三代以内亲属,相邻而居,发生争议应秉持睦邻友好、以和为贵,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未经人民政府前置处理,原告即提起民事诉讼,应予驳回。
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争议,法院径直处理并非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在土地的权属确认方面,行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更为专业,同时采取行政处理前置也是为当事人增加权利的救济渠道。因当事人对前置程序的不了解,直接增加了法院受理案件量,无形之中加大了司法成本的浪费和当事人诉累。体现出法院在“三农”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土地问题权利救济程序性方面中宣传普法不到位的短板。
本着“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理念,坚持调解为主,诉讼为辅,将调解作为解决土地纠纷的必经程序。充分依靠村委、人民调解,与行政部门联动,确保集体经济和农户权益不受侵害。本案虽然未经行政部门前置处理,但在诉前调立案30日内,渠县法院主动与涉案宅基地所在村(社区)、政府部门联系,引导当事人进入人民调解,多方出力化解纠纷矛盾。据悉,本案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
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不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法院与行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和交流,形成形成统一方向和治理合力,避免造成政府、法院两版做法;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乡村专项活动,大力宣传农村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纠正传统的错误观念,鼓励群众用法治思维依法维权。(马豪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