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据了解,30岁的原告周某与25岁的被告郑某,于2012年自由恋爱相识不久同居,于2016年6月生女周某佳,当时因郑某未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久,周某佳因智能发育异常,运动发育落后,长期处于瘫软状态,被诊断出患有脑瘫。2017年初,郑某因婆媳关系、产后压力等生活和感情负担,与周某分手外出务工,周某佳一直由周某抚养。2020年年底,周某起诉至法院,以其已抚养周某佳四年,郑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请求法院判调周某佳由郑某直接抚养,抚养四年后,其再承担一半抚养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利用电话、微信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及双方想法。调解过程中,郑某表示愿意抚养周某佳,但称其产后因压力过大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服药治疗,不能保证可以一直抚养周某佳,若疾病发作无法自理时,周某佳需再由周某进行抚养,并出示相关购药证据。经过不断地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郑某因其亲属干预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院依法定期开庭,并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郑某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周某佳由周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
法官寄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情侣分手后,对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周某佳为特殊人群,周某及郑某都有同等抚养义务,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