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张某于2019年2月11日在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9年7月26日,曹某到西南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宫颈鳞癌IB期。出院医嘱载明,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禁重体力劳动半年,3个月后门诊复查,2年内每3 个月复查一次,2-5年内每半年复查一次,5年后每年复查一次。截至目前,曹某先后到西南医院、渠县人民医院进行宫颈鳞癌IB4术后化疗、检查等治疗,现病情稳定。张某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每月给付曹某生活费1000元,后停止给付生活费,故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扶养义务。
张某与曹某结婚前,其与前妻生育了两个子女,女儿现读大学;儿子现读中学。张某系渠县渠北乡建档立卡贫困户。
曹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表兄王辉出具借款19万元,王辉于2019年2月12日向曹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既是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共同承诺,也是婚姻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不以是否再婚、婚姻时间长短、夫妻感情状况等为前提,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曹某现患有疾病,缺乏生活来源,张某应当履行对曹某的扶养义务。鉴于张某同时也要抚养两个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且曹某对外尚有大额债权。法院酌定由张某每月向曹某支付扶养费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是,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王志江 吴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