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告四川某电器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1月向被告遂宁某水电安装公司出售了共计价值128万余元的机械设备,被告遂宁某水电安装公司分期向原告四川某电器公司支付了部份货款,截止2020年6月30日仍下欠货款41.9万元。在原告四川某电器公司向被告遂宁某水电安装公司催收时,被告遂宁某水电安装公司希望原告四川某电器公司看在双方多年长期合作的份上能多宽限一段时,其愿意分期付款,并定于2020年12月前全部付清,若未按时付款愿意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同时,被告王某自愿为前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四川某电器公司同意了被告遂宁某水电安装公司的请求,但期限届满后被告遂宁某水电安装公司却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四川某电器公司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卷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被告遂宁某水电安装公司及被告王某了解情况,被告遂宁某水电安装公司对于下欠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王某也表示愿意与被告遂宁某水电安装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积极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二被告表示均在外地,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庭参加调解活动。为了及时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号码添加了各方当事人的微信,建立“微信调解群”,在核对了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后,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从法理和情理入手指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促进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和引导下,各方当事人互相体谅、各自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因调解协议必须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二被告远在外地,承办法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利用“云上法庭”即时签字的功能,让不能到场的当事人使用手机微信登录“出庭”小程序进入“云上法庭”平台,对达成的调解协议笔录进行认真核对,在核对无误后通过电子签名确认,整个过程历时约10分钟。事后,各方当事人对渠县法院此次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杨惠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