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罗某与黄某自愿签订《工程劳务总承包施工合同》后,罗某就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工人、组织材料按合同内容施工。2017年12月,罗某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2018年双方经过核算,黄某下欠罗某工程款16万元,后经罗某催收,黄某除向罗某出具了一张16万元的欠条外,未支付任何款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罗某按照黄某的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工程,黄某未按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现罗某要求黄某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因本案是在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应当适用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本案中工程结束后,双方经核算,黄某向罗某出具了结算清单予以确认,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罗某向黄某出具的结算清单的行为视为双方对下欠工程款的认可,该清单未约定支付时间,所以罗某要求黄某从2018起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在罗某起诉后,黄某仍未支付工程款,黄某对罗某的资金进行了占用,所以黄某应从罗某起诉之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某支付工程款167273元,并从2020年7月15日起,以1672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罗某罗建,直至付清时止。
法官说法:年关将至,各地不少辛苦一整年却被欠薪的劳动者再次走上艰辛的讨薪之路。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劳动密集型行业“活难干,钱难要”现象普遍。劳动合同类纠纷案件暴增。因此,对于劳动者,法官建议:首先,要树立法律观念,确立“先合同,后用工”的理念。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的行式固定下来是保障自己权利的最好方式。其次,劳动者在提供劳务前,务必要明确对方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并注意保存证据。对于劳务报酬要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防止发生纠纷时证据不足。最后,对于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敢于“亮剑”及时用于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