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法院发钱60万司法救助暖人心
2021-01-20   来源:渠县法院     

 锦上添花世间多,雪中送炭人间少。对于司法案件中的困难当事人,能够申请到司法救助金,不亚于给他们雪上加霜的生活带去了些许温暖。2020年全年,渠县人民法院共向工伤、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抚养等案件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59.9万元,有效缓解了申请人家庭经济压力,用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温暖。   

司法救助的申请人集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生命权纠纷、抚养费纠纷、刑事犯罪侵权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中。这些救助申请人或是因为纠纷事故受害支出高额医疗费用甚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为家庭贫困无法独立扶养子女。但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这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胜诉判决权益,生活陷入困境。

为解决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我院继续执行所创新司法救助方式,以30万元金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救助险,全年保额为6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额限额内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有效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以及燃眉之急,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又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

01、抚养费纠纷

2012年2月1日,郭某与黄某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郭某江随母亲黄某容生活,郭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学业完成,但郭某至今未给付任何抚养费。另黄某容系精神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郭某江一直由黄某容的母亲刘某珍代为抚养,故刘某珍向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该案经渠县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刘某珍从2012年2月至2020年1月代为垫付的抚养费96000元。因郭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刘某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郭某确无履行能力,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

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与刘某珍谈心并发放司法救助金 (1)

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与刘某珍谈心并发放司法救助金 (3)

申请人刘某珍属于精准扶贫帮扶户,其女儿黄某容系精神病患者,现代为抚养其外孙已八年,孩子父亲郭某应给付的抚养费一直没有履行,造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将案情上报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为刘某珍争取得到司法救助金2万元。

0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与糜某霞谈心并发放司法救助金 (2)

2013年4月6日,胡某琼、糜某吉之子、糜某萍之父糜某松被杨某忠故意伤害致死,杨某忠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雅安监狱服刑。经渠县法院判决,杨某忠应赔偿胡某琼、糜某吉、糜某萍各项费用合计76977元。因杨某忠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糜某萍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杨某忠确无履行能力,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执行过程中,胡某琼因病去世,糜某吉年老多病,自身都需要人照顾,现糜某萍刚年满八周岁,其母亲早就下落不明,只能由年仅20余岁还未结婚的姑姑糜某霞抚养,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将案情上报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为糜某萍争取得到司法救助金66977元。

0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与杨某谈心并发放司法救助金 (1)

2017年10月3日,汤某建无证驾驶小型客车与杨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渠县交警大队认定,汤某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渠县法院判决,汤某建还应支付杨某各项赔偿费用12万元。因汤某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汤某建分期支付给杨某赔偿款。在还剩43000元未履行时,汤某建又检查出身患直肠癌晚期,已失去了履行能力。现杨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八级伤残,花去大量医药费,生活陷入困难,而被执行人又无执行能力,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将案情上报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为杨某争取得到司法救助金20000元。

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通过司法救助,困难当事人得到了帮助,也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在司法救助过程中我院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对困难当事人及时进行救助。高度重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工伤赔偿、抚养、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今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尤其对于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申请人,我院加大救助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实现快速救助。

我院将继续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让更多对法律知识不充足的弱势人群能够了解并运用该制度获得帮助。持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比例和效率,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实施司法救助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保障,真正保证司法救助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及时有效的缓解当事人的困境,为他们送去温暖和关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和公平正义。(庞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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