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总局、省局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专项行动。2020年12月31日前,禁止交易来自已经实施禁捕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渔获物;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交易来自境域内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以及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严禁餐饮单位“野生”“江鲜”“河鲜”等相关菜品。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以“野生”“江鲜”“河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广大消费者要爱护长江“母亲河”,自觉抵制禁捕水域捕捞渔获物行为,文明理性消费。社会各界发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可通过12315热线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