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艺,某公司(案涉公司)的法人代表电话是好多呢?”“小艺,调解委员会那边有回复吗?”“小艺,老百姓那边的调解意见是怎样的?”“小艺,当事人双方同意见面调解了。”……
以上问话来源于万源法院立案庭庭长赵法官。2017年,经营不善的某公司在自身运作困难的同时也拖欠了53户老百姓的租金。2020年,这批案件来到了万源法院。自收到53件案件以来,因案件事实清晰、法律关系简单、涉案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愿意调解,万源法院立案庭将该批量租赁合同纠纷委派给长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