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法院运用诉前调解机制成功调解债权债务转移纠纷案
2020-09-25   来源:渠县法院     

      今年以来,渠县法院面对民事案件日益增长的压力,深入推进诉前调解工作,逐渐形成了非诉与诉讼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近日,渠县法院的法官通过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工作,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转移纠纷案,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前,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程某从事水泥销售业务。2018年中旬,被告苏某因承建了渠县某乡镇的道路修建在原告程某处佘购水泥,其后支付了部分水泥款。同时,被告苏某又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罗某介绍给原告程某,希望原告程某能佘卖水泥给罗某,并表示自己愿意给罗某担保。原告程某鉴于与被告苏某形成的长期买卖关系,出于信任同意了被告苏某的要求。2020年1月22日,原告程某与被告苏某经结算,确认被告苏某还下欠原告程某水泥款120255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罗某欠原告程某水泥款26295元,因罗某在被告苏某处有应收的款项,故被告苏某向原告程某表示罗某下欠的26295元水泥款由其代扣,并亲笔书写了承诺一份。对前述欠款,原、被告口头约定2020年7月底前支付。期限届满后,原告程某多次向被告苏某催收无果,故起诉至渠县法院。

渠县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在接收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后,及时将案件分给了民事审判庭的王法官进行诉前调解。王法官拿到案卷后仔细查阅证据,在不违背相关诉讼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发挥调解前置功能,及时通知原、被告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对于被告苏某下欠的水泥款120255元均无异议,但被告苏某对原告要求其支付罗某的欠款26295元表示自己只是承诺帮忙扣款,不应承担付款的责任;原告程某认为被告苏某作承诺时就是表示代为付款,并且被告苏某已将罗某欠款的货物单据也一并拿走,其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王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对原、被告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让被告苏某明白其所书写的承诺的性质就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被告苏某承接了罗某对于原告程某的债务,故原告程某要求被告苏某付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在王法官以法理与情理的双重引导下,原、被告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本案于当日立案、当日调解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最多跑一次”。(王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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