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强化拒执犯罪打击
2020-09-01   来源:渠县法院     

渠县法院按照“无强制、非执行,唯联动、方治赖,践初心、护民本”的理念,坚持执行工作“五个一律”机制,突出执行强制性,在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逃避执行被逮捕

申请人谭某梅与被执行人陈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某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逃避执行。申请人谭某梅向渠县公安局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被执行人陈某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申请人谭某梅于2019年10月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陈某华拒执罪。

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了逮捕决定书,决定对陈某华予以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了网上追逃。2020年1月18日,张家港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包基卡口执勤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华系在逃人员,将其传唤至城南派出所,后移送至渠县看守所关押。

关押期间,被执行人陈某华与申请人谭某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申请人借款30万元,下余部分定计划分期履行,其母亲和其女友自愿以位于达州和深圳的住房作为担保。申请人谭某梅出具了谅解书,法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陈某华取保候审决定书。

二、转移财产挨刑拘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逃避执行,并在诉讼过程中以离婚的方式转移住房、商业用房和车辆。王某菁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多次违反高消费令,用出国护照购买飞机票,往返于各大城市。故申请人陈某向渠县公安局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王某菁拒执罪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故申请人陈某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认为王某菁涉嫌拒执罪并决定对其予以逮捕。该决定书交与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了网上追逃。2020年7月13日,河北省廊坊三河市皇庄派出所民警在首都环线高速对出京方向人员进行核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菁系在逃人员。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后送至达州看守所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王某菁慑于法律威力,于2020年8月12日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王某菁履行义务后,申请人撤回了对王某菁的刑事自诉。

三、抗拒执法遭处罚

申请人胡某山与被执行人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月21日申请人胡某山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拒绝到庭领取有关法律文书,拒绝接受调查。2020年5月28日,申请人向法院举报何某在渠县南城迎宾一号茶房打牌,执行人员抵达现场将其带回法院调查询问,2020年5月29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未果。2020年6月1日,法院对被执行人何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在实施司法拘留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情绪特别激动采取暴力方式抗拒执行,将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抓伤、咬伤。6月1日,何某被送往宣汉拘留所拘留,并处罚款3万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2019年4月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将住房转移至其家属名下,同年11月将该房以26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售房款7万元转至何某名下。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申请人胡某山自诉要求追究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受理后,何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履行了执行款4万元,下余4万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后涉及款项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了对何某的刑事自诉。 

近年来,渠县法院对拒执犯罪相关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从严、从快、从实办理,推动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合力。渠县公安局对法院移送的拒执犯罪线索指定专人办理,全面固定犯罪证据。渠县检察院依法将涉嫌构成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纳入“快速通道”及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三机关建立了“以自诉为主,以公诉为辅”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常态机制,先后对5件5名“老赖”判处刑罚,3件3名犯罪嫌疑人履行义务后,申请人自愿撤回了刑事自诉,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渠县法院执行局   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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