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资料骗取异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渠县一乡镇村文书被送上审判席!
2020-08-17   来源:民生实事观察     

     贫困问题是每一个国家在发展社会经济时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问题,中国的发展也面临着同样的境遇。为解决贫困问题,国家根据不同的贫困类型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易地扶贫搬迁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脱贫攻坚战役工作做为这几年全省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脱贫攻坚战役中,有一少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这不,渠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脱贫攻坚领域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例。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文某某担任渠县贵福镇文乐村文书兼3组组长,协助贵福镇人民政府管理文乐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6年7月,文某某违规将其女婿贾某华家五人上报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户,同年8月文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女儿文某红及女婿贾某华,按照国家政策贾某华家作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户,如在2016年修建住房或者购买住房,国家将按每人2.5万元给予补助。贾某华夫妇声称没有钱修房子,也买不起房子,文某某答应帮其想办法。为了让贾某华家得到易地扶贫搬迁补偿款,文某某找到本组村民李某平、常某华夫妇商量,要求李某平夫妇帮忙与贾某华夫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经李某平夫妇同意后,文某某便通知贾某华于2016年9月回到渠县与李某平、常某华夫妇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文某某带领下一起到渠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文某某还帮助伪造了13.8万元购房收条等资料。

2016年7月,文某某违规将何某平家4人上报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户,并于同年8月打电话告知何某平之妻李某芳,你家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户,按国家相关补助政策,对购房的易地扶贫搬迁户每人有2.5万元补助,你家4人能得到10万元补助,但要在2016年购房才有补助,你家是2014年买的房子,得不到补助。李某芳为得到10万元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便让文某某帮忙想办法,文某某喊其找时任村支部书记文某全,李某芳找到文某全,并给文某全送了2万元之后,文某全同意帮忙,同时文某全让其继续找文某某想办法,李某芳又向文某某承诺领到补助款后愿意给其2万元感谢费。文某某便让李某芳找人签个虚假购房合同,然后再去公证。李某芳就找到本组村民李某忠、周某碧夫妇签订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6年10月在文某某的带领下一同到渠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随后,文某某在给贵福镇人民政府提交贾某华、何某平两户人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时,向分管扶贫工作的副镇长王某新证实贾某华家、何某平家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齐全、购房情况真实。在文某某的帮助下,贾某华、何某平两户人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通过了层层审核,并经验收合格。2018年,贾某华家分两次领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12.5万元、何某平家分两次领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10万元。事后,文某红拿出2万元现金给文某某,拿出8000元现金感谢李某平、常某华夫妇,剩余的9.7万元被其用于了家庭开支。何某平拿出2万元现金感谢文某某,剩余的8万元被其用于了家庭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国家异地扶贫搬迁补助款为目的,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为其女儿、女婿家骗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12.5万元,其行为属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资产,构成了贪污罪;同时,被告人文某某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提供帮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贿赂2万元,造成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损失10万元,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受贿罪。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文某某贪污扶贫资金12.5万元,属“数额较大”,但同时构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故对其犯贪污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对其犯受贿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亦未否认,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一人犯两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法院对被告人文某某作出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所涉赃款予以追缴没收的判决。

易地扶贫搬迁是国家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针对贫困人口列入搬迁规划且有搬迁意愿的人采取集中或者分散安置的办法,统筹推进扶贫搬迁,这本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贪污、受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扶贫资金的专项管理秩序,破坏脱贫攻坚的有序推进,损害了部分贫困群众的利益,应依法从严惩处。通过对该案的办理,依法打击了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保护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为更好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渠县法院  张建苹、朱虹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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