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三汇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疫情不准放鸽子”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王某系渠县信鸽协会主席,被告蒲某系渠县某赛鸽中心会员。2020年4月疫情防控缓和期间,蒲某所属赛鸽中心举办春季信鸽比赛,不久便被相关部门叫停,赛事被迫取消,蒲某疑是王某举报,便在双方均加入的有百余名成员的信鸽协会微信群辱骂王某。王某诉至本院,要求蒲某在指定微信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公民的名誉,是人们对公民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本案原告王某是信鸽协会主席,在特定圈子内具有知名度,被告蒲某在信鸽微信群中辱骂王某造成名誉受损,其行为确有不妥,考虑到王某的诉讼请求只是赔礼道歉,而没有经济赔偿,双方之前并无其他矛盾,且发生在疫情期间,本案适宜调解。
案件承办人耐心听取蒲某讲述事情经过,通过释法明理并耐心疏导,蒲某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并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后双方自行协商由蒲某在指定微信群赔礼道歉。王某现已撤诉,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渠县法院三汇法庭 罗强)